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33074831號
主旨:為落實本府對性騷擾零容忍精神,統一規範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經確認有性騷擾行為之行政懲處等相關規定,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市府為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訂有「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二、注意事項第貳、事發處置—六、申訴結果—(三)嚴懲被 申訴人規定略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且已結案者,應 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 應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
三、為落實本府對性騷擾零容忍精神,不論何種型態之性騷擾 行為均應以一致標準予以嚴懲,倘本局所屬機關(構)學 校人員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行為,機關學校 依性平法、教師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確認其行為屬實,惟情節未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 遣辦法」規定之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而應予 以行政懲處時,應比照注意事項處分基準,視情節核予 「記過」以上之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應考列「丙 等」或相當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