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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重要 | 2024-05-21 | 人氣:333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33004476號

主旨:檢送修正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 件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規定處理性騷擾案 件,於112年7月10日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嗣因應性別平等 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 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勞動部於113年1月17日 修正性工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準則,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於 113年2月研擬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 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以下簡稱行政院指引)(草 案),計2次配合修正該注意事項部分內容(本府112年9月 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8354號函及113年3月6日府授人考 字第1133001808號函計達)。

二、茲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 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 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依性工法處理「公務 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以及依性騷法調查處理所受理性 騷擾申訴事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已彙編完成為 行政院指引,俾供各機關(構)參考。

三、考量行政院指引訂有性騷擾事件相關處理作業流程,並酌 修各機關(構)依性工法處理「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 機關」特殊情境之申訴調查程序;另為使本府各機關 (構)學校對於所屬「首長涉有性騷擾行為」之申訴案件 處理規定更臻完整,本次爰配合增修旨揭注意事項「貳、 事發處置」之部分內容如下:

(一)「四、確認適用法令及處理流程」:將行政院指引所定 「性平三法處理性騷擾申訴調查主要流程圖」、「職場 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圖(性工法)」及「性騷擾事 件受理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圖(性騷法)」增列為附 表。

(二)「五、申訴處理」之「(二)機關首長涉有性騷擾行 為」有關涉及性工法之申訴案件,依申訴人是否屬公務 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分 別規範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程序:

1、現行規定僅就屬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明定應由 具指揮監督權限上級機關組成之申訴處理單位進行調 查及評議決定;該上級機關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 通知其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有性騷擾者,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該主管機關依性工法第 38條之2第1項規定裁罰。

2、增列「非屬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得依性工法第 32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提起申訴之期限內逕向地 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規定。

(三)「五、申訴處理」之「(九)特殊情境之處理」有關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分屬不同機關」部分:

1、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除應以書 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 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外,增列「以口頭為之者,應 作成書面紀錄」之規定。

2、有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查之機關,由現行規定為 「『被申訴人』之機關」,修正為「以『申訴人』之 機關為原則」;刪除「一方為公部門機關及一方為私 部門,如經協商未有共識,由『公部門機關』受理申 訴及調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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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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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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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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