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又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 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 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 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2.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 以,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 作工作,屬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3.中立法第9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不論上下班時間均不得為支 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 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 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 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例如學校不得於 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群組等行政資源張貼、散發 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動宣傳資訊)
4.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確實遵守本局所屬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
(1)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 範,嚴守行政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 或活動。
(2)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 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 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3)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 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 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 物外牆及圍牆上。
(4)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5)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 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在此限。
(6)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選人聯名辦理活動。
(7)如有政黨、公職候選人蒞校參與學校活動,請於校門 口委婉告知不得穿著具候選人字樣等涉及競選活動之 競選背心,或提供學校來賓背心供其穿著。
(8)現任民意代表穿著其現任職務之背心,未穿戴公職候 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未有造勢、拜票之 意,並無違反行政中立。
(9)以上行政中立相關規定應先行提醒參與來賓請配合 遵守,如仍發生造勢、拜票之情事,應委婉告知並適時 勸阻,以維持行政中立。
5.鑒於境外勢力介選情形屢為輿論焦點並見諸媒體報導,為 強化機關同仁及民眾反介選之法遵意識,請利用多元管道 與形式,進行反介選宣導,以維護選舉公平及守護國家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