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59353A號 令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 理。
二、有關校安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 「地」、「物」並應說明處理情形,切勿過於簡略。校安 通報內容時限說明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 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 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網 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 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至遲不得逾2小時。
三、本局轄屬學校及幼兒園仍有發生校安通報逾時案件,請各 校確依上揭規定,避免肇生逾時通報情事。
四、另請各校(園)檢視旨揭系統緊急連絡人資訊,若有異動 或未新增者,請盡速完成資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