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檢送本府環境保護局第一期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8月23日北市環空字第 11130546951號函辦理。
二、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業於110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迄今已逾1年,為持續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爰擴大劃設「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其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111年4月1日起對違規車輛直接取締告發,為降低影響衝擊,請貴校協助持續宣導。
三、前揭管制範圍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轉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
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