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凡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服務時數達3,000、 5,000、8,000小時以上者,分別頒授「銅牌獎」、「銀牌 獎」、「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同等次獎牌之頒發,以每 人1次為限(請勿重複)。
二、
本案申請應備文件如下(請依序裝訂,每位申請人製作1 冊),並檢附審核資料檢核表(各單位彙整成1份):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整所 屬志工申請案件後繳交1份紙本(excel檔請寄送至 edu_ace.32@mail.taipei.gov.tw),未寄檔案者視同缺 件。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 之「英文姓名」(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 字拼音相同)。務請申請人於「申請人」欄位親自簽名或 蓋章。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若有多個服務單位需分別開立)。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