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含身心障礙學生、資優生)獎補助金申請
一、臺北市108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補助金之申請條件:
(一)身心障礙學生(不含疑似學生)以成績作為申請條件者,應同時檢具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文件。
(二)學校推薦補助金之人數,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10人以下者,得推薦1人,逾10人者,每滿10人,得增加推薦1人,推薦人數並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優異學生人數比例為之;特殊教育學校推薦人數,依各學部之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為基數,依前述說明計算推薦名額。
(三)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之條件者,應擇一申請。已依其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補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二、臺北市特教學生獎補助金之申請人數如逾核發名額,將依各申請條件由高至低排序核給,獎補助金之核發名額如下:
(三)獎學金:國中、國小1,000名,高中職200名。
(四)補助金:國中、國小、高中職,合計2,000名。
擬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補助金者,應於109年3月24日(星期二)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輔導室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