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動字第1120114990號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2年4月18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812號函辦 理。
二、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 法第4條規定,放假1日,其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112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業已公告,原住民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 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
三、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 之紀念日、節日等,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 民身分之勞工,得於上述人員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中擇1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
四、若貴單位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建請主動告知相關權利義 務,並依上開規定依法給假,若原住民勞工未休假者,則 應依法加給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五、其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疑義,請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常見問答集。
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 ... ml?cumid=0991B05985DBFF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