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 則」第1點、第4點,教育部業於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 (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2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 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小姐(電話:02-7712-9126)。
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