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送預告「大稻埕遊客中心所屬騎樓,自112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之公告(如附件)1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大 稻埕遊客中心(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44號)所屬騎 樓,自112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11年12月6日刊登),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意見則無須回復)。
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