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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 及本局111年10月4日北市教綜字第1110139560號函(計 達)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 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 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