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動字第1110134823號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1年8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830號函辦 理。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11月22日原民綜字第11000686971 號公告(如附件),原住民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 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爰具原住民身分 之勞工,得於前述人員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 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向雇主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