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任字第1113007385號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2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 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 同意。……」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公職」,依 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 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三、茲以各機關(構)基於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 務大多為因應階段性任務、臨時性需要,或為諮詢、研究 等目的而設置,依服務法第15條立法意旨觀之,該等職務 尚非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範圍,爰銓敘部111年8 月19日作成令釋以為補充規範。又對於公務員擬兼任之職 務,是否屬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宜由設置該職 務之權責機關(構)加以認定。
四、另銓敘部為配合旨揭令釋之補充規定,業修正「公務員經 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 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 https://www.mocs.gov. 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5),請各 機關(構)學校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 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為準。
五、檢附111年8月修正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含初任人員及現職人員適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