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公有幸安市場大樓(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6號)所屬之室外場所,自111年8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前開所指之室外場所,包括該大樓所屬之騎樓及防火巷。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