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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8394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新增「猴痘」為第二類傳染病。
三、有關「猴痘」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閱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Disease /SubIndex/G3A6nyt8JmqIUcUF5Pek6w)。
四、檢送衛生福利部公告及傳染病分類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