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如下:
(一)通報採檢陰性之非居家隔離/檢疫個案如無住院需求或出 院,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4天調整為10天,並於自主健 康管理第10天,自行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快篩。
(二)經匡列為確診個案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由14天調 整為10天,並於居家隔離期滿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有關航空器接觸者,維持僅匡列個案座位區空服員。
(三)境外移入個案,於入境7天內提前解除隔離治療者,由衛 生局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續隔離至入境第10天(得在 符合1人1室,且同住者已完成2劑疫苗接種達14天以上之 條件下,於自宅居家隔離),並安排於入境第10天進行1 次PCR採檢。 (四)於社區篩檢站進行COVID-19抗原快篩,陰性個案進行自 我健康監測10天,快篩陽性但PCR陰性個案,自主健康管 理天數由14天調整為10天,並於自主健康管理第10天, 自行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快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