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第一次公告提醒 (報名簡章亦有相關說明)
本校110學年度第二學期課後照顧班及退費基準及申請方式
申請退費方式:
(一)請孩子至課外活動組領取退費申請書,填妥退費申請書並黏貼存摺影本(帳號和戶名清晰),以上兩者項資料皆送至課外組才算完成申請退費流程;若未告知課外組欲辦理退費,直接寄送退費申請書或提出無法退費之時段,恕不受理。
(二)如無法現場辦理申請「課後活動」退費,請撥打學校分機827或825洽詢。
無法辦理個人請假之退費,退費比例如下說明
110-2課後照顧班(課輔、晚輔)
退費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訂定)
(一)於確定開班日(1月28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確定開班後至未逾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3月29日)而申請退費者,不論是否開始上課,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班後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5月16日)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申請退費時已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班授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110-2課後社團(含社團照顧班)
退費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外社團作業要點》訂定)
(一)學生於確定開課日(1月28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學生於開課日起至未逾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3月29日),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課日起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5月16日)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學生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班者,全額退還費用。
(六)學校有開課,但報名之學生因個人因素請假者,不計算退費。
(七)學生申請退費時,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材料者,發給學生該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