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2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62225號函辦 理。
二、為110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針對旨揭情形辦理理賠專案,認 定理賠範圍如下:
(一)被保險人經醫療機構診斷後,並開立診斷證明書,需註 明「因疫情影響無法收治住院,改為門診治療」等文 字,視同符合保單條款核算住院理賠醫療金,不再重複 給付傷害門診理賠金。
(二)被保險人檢附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倘為癌症需「具 癌症治療設備醫院」),並須載明「因病情原應收治住 院治療,但醫院因新冠肺炎疫情量能滿載無法收治住院,故改門診治療」之類的文句。
(三)如為規律性住院治療之被保險人,因疫情之故改為門診 治療,比照前次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
(四)未有規律性住院治療之被保險人,因疫情之故改門診治 療,檢附相關病歷資料,並由教育部委託之保險人諮詢 醫務意見後,核定合理住院日數。
三、如有投保或理賠相關問題,請洽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免付費學保專線:0800-03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