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121003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 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 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與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所定居 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 防疫隔離假。
三、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QA(網址:https://www.mol. 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