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計畫」
(一)鑑定類別:音樂、美術及舞蹈,共3類。
(二)鑑定對象:109學年度設籍且就讀臺北市國民小學6年級、國民中學7年級學生。
(三)報名時間及地點
1、音樂:110年4月7日(星期三)至4月8日(星期四)於市立南門國民中學報名。
2、美術:110年4月7日(星期三)至4月8日(星期四)於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報名。
3、舞蹈:110年4月7日(星期三)及4月8日(星期四)於市立北安國民中學報名。
(四)鑑定基準
1、競賽表現優異: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別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個人組前三等獎項。
2、性向測驗優異: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3、術科測驗優異:術科測驗優異基準由臺北市國中藝才資優鑑定工作小組訂定。
(五)鑑定方式:分「書面審查」及「測驗」方式辦理。
(六)安置與輔導內容
1、安置方式: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安置於原學區學校就讀普通班,由學校及家長研訂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後續由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申實施計畫。
2、輔導內容:以提供諮詢服務為主,另視各校資源得提供部分時間充實課程之教學輔導服務。
二、已報考本市同類別藝術才能班聯合招生鑑定經錄取且經藝才資優鑑定通過者,其安置方式應就同類別「藝術才能班」或「特殊教育方案」擇一辦理,不得重複(即鑑定為美術資優者,若選擇就讀藝術才能美術班,則不得再申請特殊教育方案;若選擇特殊教育方案,則不得就讀藝術才能美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