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
申請對象:
1.凡志工於臺北市各類別運用單位服務,其於本市服務時數累積在600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臺北市核備單位請見相關檔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志工運用單位-公告版」
2.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應備文件: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09年5月31日前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依實施計畫之流程說明及流程圖」線上進行申請。
1.每位申請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
3.每位申請志工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拍照上傳)
4.每位申請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內頁服務時數)(拍照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