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72697號函辦理。
二、重申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學生輔導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及「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加強校園霸凌防制相關措施如下:
(一)學校應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並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
(二)學校於接獲或知悉校園學生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依「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通報期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進行通報。
(三)如涉及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並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四)請學校確依防制準則第25條第4項規定,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將不受理以書面通知陳情人,並告知陳情人不服不受理決定之相關期限及程序。
(五)學校應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此類議題的辨識與處理知能,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為,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三、對於有自殺自傷意圖之個案,請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學校應針對自傷行為與自傷意念個案輔導狀況列冊追蹤輔導,即時提供協助與關懷學生狀況,以掌控追蹤自殺自傷個案輔導狀況。另請學校持續落實教育部「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加強第一線學校人員(導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對自我傷害高危險學生之辨識與關懷,並即時提供協助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