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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陳義文 - 公告 | 2024-05-20 | 人氣:49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33062091號

主旨:配合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 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本局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業務作業分工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9年8月10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72512號函發有關本 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成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 稱校事會議)權責單位分工原則案計達。

二、為應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之解聘辦法調整不適任教師處 理作業程序所需,各校除依前述本局109年8月10日函發之 分工原則辦理外,依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組成常 設校事會議之作業分工原則如下:

(一)簽辦組成常設校事會議作業:由學校學務單位主辦。

(二)不適任教師個別案件處理作業:維持109年8月10日函述 現行分工,按案件性質分別由學校各權責單位負責,分 別辦理校事會議召開、調查小組組成、調查結果確認及 處分建議、輔導等相關作業事項。

三、另,前述109年8月10日函及本局113年5月3日召開解聘辦法 修正後分工會議之分工原則,係以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解 聘、不續聘、停聘案為切分點,在教評會通過決議前各階 段作業,包括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 展權及其他權利保障,以及學校對教師管理權之執行,由 學校業務權管單位負責(學務、教務、輔導);教評會通 過決議後作業,包括函報主管機關核准、作成處分通知等 相關事宜,由學校人事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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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11305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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