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 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
說明:
一、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112年 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 外之其他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二、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 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 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