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167799號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10日金 管保壽字第1100494824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07條於109年6 月12日修正條文,允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未滿15足歲身故 之被保險人喪葬費用,目前最高新臺幣61萬5,000元,另依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三、日前未滿15足歲學童身學童因遭意外事故身亡,所投保之 旅行平安保險未提供未滿15足歲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致罹難家屬無法獲得相關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為避免保 險業者銷售無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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